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的通知要求,哈尔滨银行将于2020年8月10日至8月19日销售2020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储蓄国债(电子式)在发行期内按面值向个人发行,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相关业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二、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取消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取消发行。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取消3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三、投资者可通过哈尔滨银行的营业网点柜台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并办理其他各项业务;同时,还可通过哈尔滨银行的网上银行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并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四、哈尔滨银行国债销售首日通过网上银行代销储蓄国债的额度不超过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
五、投资者需使用个人国债账户和对应的资金清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购买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收开户费和托管服务费用,开立后可以重复使用。投资者通过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开立个人国债账户,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投资者在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时,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其网上银行功能若不通过柜面渠道开通,则投资者必须使用专用安全设备(如开通惠金盾或短信认证等认证介质)进行信息确认,且专用安全设备有关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
六、投资者可于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提前兑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按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哈尔滨银行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付息日或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不含)起,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和国债质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七、投资者可通过个人国债账户所在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个人网银和服务电话查询个人国债账户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及余额,还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语音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查询个人国债账户截至上一日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余额。
特此公告。
哈尔滨银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