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押汇是指我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在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销售回笼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注意事项:
押汇金额不应超过来单金额。
押汇期限应根据具体贸易情况,即期信用证及付款期限不超过90天(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押汇期限不超过90天;付款期限为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项下,原则上不允许叙作进口押汇,确有合理理由及可落实的还款来源的,只能押汇一次,且押汇期限与信用证付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180天。
进口押汇申请人在对外付汇前应办妥进口押汇的申请手续。